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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与探矿权

什么是探矿权与采矿权

1、探矿权的定义. 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 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 1、探矿权与采矿权的法律界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即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 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鉴于法律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单位、 个人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的是占有、 使用 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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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1.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2.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油气(含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 3.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无须办理探矿权新 同探矿权一样,采矿权也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下派生而来,作为矿业资源权益中重要的权益,其与探矿权在性质、出让制度法律逻辑等方面都有共性[1]。 二、采矿权的性质 从第一部分采矿权的司法定义中,我们可以清晰看出采矿权具有用益物权民事财产本质,并带有鲜明的行政许可的色彩。 采矿权的民事财产属性,与探矿权一样,先后在《物 德恒律师事务所 我国矿业权之采矿权制度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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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关系

关系是:探矿权与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都是一种用益物权,权利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不同: 1、探矿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在勘查作业区进行开采的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七、调整探矿权期限 根据矿产勘查工作技术规律,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 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除外,已设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_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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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法百科 1|什么是探矿权和采矿权?

该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2000年 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2000〕309号)第三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 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事由进行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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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就《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

《通知》将原来采矿权新立登记时注销相关探矿权的要求,修改为可变更缩减探矿权面积,允许转采矿权后剩余部分继续勘查。二是简化探矿权转采矿权程序。采矿权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应注销原探矿权或变更缩减原探矿权面积。 三是完善采矿权变更、注销登记管理。我国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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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探矿权与采矿权

1、探矿权的定义. 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 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 1、探矿权与采矿权的法律界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即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 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鉴于法律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单位、 个人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的是占有、 使用 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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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1.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2.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油气(含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 3.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无须办理探矿权新 同探矿权一样,采矿权也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下派生而来,作为矿业资源权益中重要的权益,其与探矿权在性质、出让制度法律逻辑等方面都有共性[1]。 二、采矿权的性质 从第一部分采矿权的司法定义中,我们可以清晰看出采矿权具有用益物权民事财产本质,并带有鲜明的行政许可的色彩。 采矿权的民事财产属性,与探矿权一样,先后在《物 德恒律师事务所 我国矿业权之采矿权制度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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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关系

关系是:探矿权与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都是一种用益物权,权利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不同: 1、探矿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在勘查作业区进行开采的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七、调整探矿权期限 根据矿产勘查工作技术规律,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 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除外,已设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_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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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法百科 1|什么是探矿权和采矿权?

该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2000年 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2000〕309号)第三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 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事由进行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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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就《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

《通知》将原来采矿权新立登记时注销相关探矿权的要求,修改为可变更缩减探矿权面积,允许转采矿权后剩余部分继续勘查。二是简化探矿权转采矿权程序。采矿权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应注销原探矿权或变更缩减原探矿权面积。 三是完善采矿权变更、注销登记管理。我国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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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探矿权与采矿权

1、探矿权的定义. 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 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 1、探矿权与采矿权的法律界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即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 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鉴于法律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单位、 个人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的是占有、 使用 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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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1.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2.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油气(含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 3.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无须办理探矿权新 同探矿权一样,采矿权也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下派生而来,作为矿业资源权益中重要的权益,其与探矿权在性质、出让制度法律逻辑等方面都有共性[1]。 二、采矿权的性质 从第一部分采矿权的司法定义中,我们可以清晰看出采矿权具有用益物权民事财产本质,并带有鲜明的行政许可的色彩。 采矿权的民事财产属性,与探矿权一样,先后在《物 德恒律师事务所 我国矿业权之采矿权制度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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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关系

关系是:探矿权与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都是一种用益物权,权利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不同: 1、探矿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在勘查作业区进行开采的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七、调整探矿权期限 根据矿产勘查工作技术规律,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 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除外,已设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_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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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法百科 1|什么是探矿权和采矿权?

该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2000年 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2000〕309号)第三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 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事由进行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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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就《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

《通知》将原来采矿权新立登记时注销相关探矿权的要求,修改为可变更缩减探矿权面积,允许转采矿权后剩余部分继续勘查。二是简化探矿权转采矿权程序。采矿权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应注销原探矿权或变更缩减原探矿权面积。 三是完善采矿权变更、注销登记管理。我国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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